法規名稱:臺灣亞洲時報社組織自治條例草案

以下係照行政院揭示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並依《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完成草案;已函送立法院 ,倘各界有疑義或指正等意見、建議 ,均可寄電郵予本報總編歐葛ogre@twasiatimes.comasiatimes.tw@gmail.comogre@pressnewsmedia.orgogre@pets88.comdjogre88@gmail.com。又 ,本報即公用事業,正遭受未知源不明影響,建議電郵地址一併全寄送以避免疏漏,謝謝!
時間:中華民國112年09月25日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遵照《中華民國憲法》(簡稱憲法)第144條規範原則並依聯合國揭示命令保護新聞記者行動計畫所制訂之。
第二條   臺灣亞洲時報社(以下簡稱本社)得公開、以英文字首T代稱即T報亦表諧音踢爆;以凝聚真相標的、作為媒介協助發聲、守護憲政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置社長一人,承國際諭知媒體事務標準,綜理社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完善我國憲政秩序根本原則即應「有利人民」鑒核政務五權分治、平等相維得周延無虞。屬社會職業團體具特殊性地位與功效,編制內政部享自主權應專案妥處且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優先權應依需照辦。
第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廠,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編輯部:掌理有關新聞採訪、編輯、校對、組版設計與數位視覺、動畫、繪製暨美編、報紙監印等事項,對外反映國情真實情況;另按需增設攝影棚、錄音室、梳化更衣間、視聽區
      二、經理部:掌理有關文書、出納、發行、廣告、總務、福利措施保險、綜合勞工人事、材料採購、設備、運輸倉儲管理、工程修繕、水電供應和對外涉營業等各項事宜;另置餐飲服務並綜理會計、法務和涉身心障礙、性平等約聘僱各項事宜
      三、技印廠:掌理有關電腦程式設計與管理,以及印刷加工、紙品設計技術改良、電腦排版、製版、繪圖、設計、裝訂和控管含訂閱派送類庶務與相關質量等事項;另設置檔案管理室。
第四條   本社首長、副首長即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兼相關產業領域範疇專家、學者得應各機關單位需求或配合法規之要提供服務另以命令定之,副社長由社長指派,總編輯由編制內人員兼任並需經正、副社長均同意。另置下列行政類內部單位主管、副主管,以及行政性幕僚長、技術性幕僚長:
一、執行副總編輯、編輯主任即總核稿技監、採訪主任、副主任、調查員、記者兼研究委員、編輯、顧問兼研究員、稽察兼監工員、辦事員、技正
(一)文字記者(新聞記者、記者)
(二)攝影記者(攝影)
(三)特勤記者兼攝影(特勤)
(四)導播導演製作人
(五)攝影助理(攝助)
(六)執行企製(執行)
(七)企劃整合創意編輯(企編)
(八)特約聘僱(簽訂文件合同意向書等)
(九)文字編輯(文編)
(十)美編設計(美編)
二、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總核稿秘書、經理、副理、廠長、技士、安全衛生管理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研譯員、技佐、工務員
(一)安全衛生管理員,由本社派員兼任。
三、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設計師、設計師、工程師、助理設計師、助理設計員、繪圖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程式設計師、程式設計員、資料輸入員、資料員、電腦操作員、電子作業管理師。
第五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予專案專人專辦相關事宜。衛生福利部同時按需協處並加強各類媒體單位相關保障與福祉作業合乎憲法既有原則且妥適規劃補償之道併交專門單位處理。
第六條   本社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財政部、審計部,以及中央銀行等機關單位應予專案協助妥辦事項另訂定。
第七條   本社得視需要僱用作業員,其員額及待遇得依照有關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准僱用之。勞動部應專案派員專門處理有關新聞記者工會事務,其他機關經本社依法申請或提出請求亦均配合專門指派公務人、事于時效內完善事宜。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二、第三條第一項即已明文新聞是記者職權,專指報社等平面媒體記者。
三、本條例公布後,任何議論假新聞,視為詆毀產業專業依法嚴懲。
四、有關假訊息,本社得視情況斟酌處理,不影響其他專責單位依法辦事。
五、政府機關不得有涉侵犯職權、逾越職守分紀情事,本社有權優先報導。
六、前項事宜本社得專案陳報並將事證資料移送懲戒法院議處、不得拒絕。
七、本社處置前兩項情事,得函請檢、警、調等單位或司法警察依法究辦;各審法庭應超然公正最優先及時依法處置以裁定處分且應褫奪公權終身、繳還國庫已支領薪俸,以示公允。
八、倘前項中段懲處不符社會大眾期待,本社代表民意得主動或經受理民眾陳情,得函審酌卷宗資料、逕予抗告或指定任一法院或法庭專案專辦。
第九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並與行政院簽署編輯室公約後,報立法院核考。另有關規範視本社作業進度,副知教育部合為國家統一標準。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AI附註:記者是媒體從業人員中,從事訊息採集和新聞報導工作的人。記者是受過訓練的個人,可以收集/收集文本、音訊或圖片形式的訊息,將其處理為具新聞價值的形式,並將其向公眾傳播。記者主要工作就是代替廣大閱聽眾前往事情發生的現場或接觸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並將事件之真相及其代表意義藉報導於大眾媒體呈現協同傳播達成守望、教育、討論、娛樂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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