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是社會公器 !

憲法第144條規定

公用事業公營為主

廣、電媒體有衛廣法可民營

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無法規

沒違憲算合憲? ?

使用網路變新媒體具顯不平等


經資深記者三年多調查,自2019年卻盡被迫向公眾和世界隱瞞真相;相關事實無法揭露係令人遺憾但屬國際社會首例嚴重違紀事件,全球第一起,也是世界史無前例的違失行徑涉侵害廣大難以計數之人權!

After more than three years of investigation by senior journalists, yet all have been forced to hide the truth from the public and the world since 2019. It's even more regrettable that relevant facts can't be revealed, but it's the first major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n so-called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Unprecedented cases involving in global countles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which rarely occurs on earth !

還 涉 及 . Also related to :

出版 新聞 媒體

PressNewsMedia


出版 Press

Publishing, printing-publish

通常以報紙為主的新聞記者或統稱之

Journalist新聞記者專指從事調查等涉編採事務工作者,所產製而有報導即屬符合新聞實務及學理和社會大眾等皆有關生活大、小事或有所新進展和需要公告周知等具重要性之訊息即謂新聞。


新聞 News

Based on journalistic stories

既然稱為新聞就是要新,否則便不如舊聞還更無價值,等同欺騙大眾視聽

News隨時代發展併科技進步,在尚未妥處相關事或計有違誤前;突如其來所謂數位匯流趨勢帶動憑藉行動網絡蓬勃且快速發展演進成新興已被大眾接受的新媒體,使問題更紊亂失序。


媒體 Media

Depending on cultures & languages

不同的語言和文化而有生活習慣差異就連英文字義應用在中文也大相逕庭

Media對英語系地區人士而言,除指大眾傳播媒體,也泛稱圖片、影音; 但在華人世界多專門針對傳媒單位,與相片Photo圖檔Image影片Movie、Film等雖仍有異同,習慣上則迥異。

帶燈泡和眼鏡的聽診器。

世界正邁向新時代

所有問題皆與人有關解決問題應針對問題

問題持續已不證自明,問題癥結即病灶還在

勇氣面對認錯不可恥可惡的是隱匿或欺騙

放任縱容違誤偏崎失,繼續恣意妄為禍害

危及正常可持續發展!事實真相永遠就一個

一個藍色圓圈,上面有“next”字樣。

全民詬病的媒體亂象... 一天又七日

數十週再幾個月、歷年跨世紀迄今

問題未改善甚至嚴重;受夠了嗎

「『假新聞』是不懂新聞或有關媒體領域範疇的產官學之人士所刻意製造社會輿論、操弄議題而成人為產物聯合國隨後也證實無假新聞則不應再發展成假訊息,甚至未知新聞消息源前是如何能『Fact Check(事實查證)』?問題『零改善』有夠荒謬;事實真相永遠就一個,含『零確診 』變成行銷標語...」

by DJ歐葛、全媒體實務博士兼資深調查新聞記者黃識軒

The Constitution & Inte'l Law

按照法律位階,國際法優於《中華民國憲法》(簡稱:憲法)即國家根本大法也是最高規範;乃創立中華民國的孫中山先生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制定頒行全國,不啻揭示強調永矢咸遵(永遠全都發誓服從遵守)。而憲法第141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已示國際社會達共識之道,于我國國內法上同等效力並予遵守乃屬當然,我國職司解釋憲法的大法官隨解釋所作成之文本,亦多表承認、不具爭議,即應屬國家政府各機關暨公職均具備之觀念、認知標的,以至於公務人、事面向人民之服務得基於相同準則,俾使整體水準一致且體悟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兼同時承擔天職所被賦予相干行政義務與業務作為之責無旁貸,可參釋字第329號併憲法第38、58、63條等諭知規範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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